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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保险理赔须知!

时间:2021-06-19 11:11 阅读:458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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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家庭保障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因服务员的过失责任导致雇主或雇主家庭成员以外人员(第三者)遭受的直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负责赔付。

(1)雇主家庭人身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因服务员的过失责任导致雇主家庭造成的直接人身伤害,包含身故、伤残、医疗。

例如:因服务人员过失责任导致照顾的老人或小孩摔伤、磕伤等(自费药、传染性、病毒性、正常生理性疾病不负责赔付)。

注:出险后第一时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救治,保留所有医疗单据原件(含诊断证明、收费票据、费用明细。如涉及住院,另需提供住院病案复印件一套),救治结束后联系理赔专员提交理赔申请材料。


(2)雇主家庭财产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因服务员的过失责任导致雇主家庭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有价财产)。

例如:家用电器、家具等的损坏(古董、工艺品、字画、金银、首饰等无价财产不负责赔付)。

注:出险后第一时间,1、现场拍照(损坏程度、部位、品牌,无论是否可以赔付,现场照片很重要,一定要先保留);2、了解损坏物品的价值为多少?是否能修复?修复的费用是否在雇主财产免赔范围?(雇主财产免赔为200元)如在免赔范围内,建议与客户协商解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如超出200元以上部分,核赔会根据物品的价值或使用时间核准折旧费进行赔付。


(3)第三者(雇主家庭成员外)

在保险期间内,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因服务员的过失责任导致第三者(雇主家庭成员以外人员)造成的直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价财产)。

例如:家庭服务员保洁时,不慎碰掉花盆砸伤路人。

:出险后的保护措施同雇主人伤及财产。





二、保障员工





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家政服务员在工作岗位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意外身故或残疾,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理赔条款进行赔付。


(1)服务员意外身故、残疾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家政服务员在工作岗位上或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服务员自身疾病不负责赔付)

注:属于重大案件,出险后48小时内,拨打010-95518,根据语音提示报出险服务员保单号,以便保险公司备案核查。


(2)服务员意外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或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救护车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等合理、必要的费用。

例如摔伤、扭伤、磕伤、车祸等。100元以内的意外医疗费用不负责赔付,100元以上部分100%赔付(如已从其它途径(社保、新农合或其它保险机构)已报销的,对未报销部分可进行补充赔付,但进口药、进口医用器具及自费药除外。)

注:出险后第一时间,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救治,保留所有医疗单据原件(含诊断证明、收费票据、费用明细,如涉及住院需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救治结束后提交理赔申请材料。


(3)服务员工作期间猝死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保障服务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注:属于重大案件,出险后48小时内,拨打010-95518,按语音提示报出险服务员保单号,以便保险公司理赔备案。


(4)意外重伤误工费补助

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因重伤不能正常工作,根据医嘱核定休假时间,按每天80元,最高赔付180天。

注: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三天(不包括三天)的,除报销一般医疗费用外,如需申请误工费补助的,另需提供该雇员出险前3个月的工资发放及考勤记录(家政服务机构盖章)。


(5)上下班途中意外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交通事故温馨提示

1)如员工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员工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因属于员工违反交通法规,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如员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或无责,应由肇事方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

3)如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可进行代位赔付;

4)如肇事者赔付不全,需提供分割单或医疗单据复印件(已赔付的保险公司盖章)保险公司可进行补充赔付;

5)如肇事者无赔偿能力,需提供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函等,证明肇事方无赔偿能力,保险公司可进行代位赔偿;

6)如私下解决的,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三、免赔范围





(一)雇主家庭责任

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家政服务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

(2) 接受服务家庭成员或第三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3) 家政服务员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车辆;

(4) 家政服务员未满16周岁;

(5) 家政服务员患有精神病、传染病;

(6) 家政服务员醉酒、吸毒、受精神药品影响或精神失常状态下;

(7) 家政服务员从事被保险人或接受服务家庭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以外的行为。

(8) 家政服务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 艺术品、动植物、金银玉器、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邮票货币、稀有金属、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数据资料;

(10)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11) 精神损害赔偿,但由法院判决支持的不在此限;

具体细则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二)雇员意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2)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

(3)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4)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5)精神损害赔偿;

(6)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7)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8)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

(9)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具体细则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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